2012年,阳女士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组美术作品《萌宠-熊猫Y》,并于2016年8月通过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审核,进行作品登记,登记作者、著作权人为阳女士。《新闻当事人》第“2017年4月29日”期中,在介绍人物出场时,使用的那张熊猫形配图中是自己画的,且没有署名。阳女士认为该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创作作品,属于侵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系通过电脑绘制而创作的平面形象,以线条、色彩构成且具有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原告提供的底稿,以及她在微博上发表作品并署名的事实,加上《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阳女士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而经庭审对比发现,涉嫌侵权图片是在阳女士作品《萌宠-熊猫Y》的基础上,局部修改而来的。两幅图片的主要元素都是熊猫,其中熊猫的外形、姿势、面部表情都相同。阳女士作品图左上角有一条红色曲线和一枚红色爱心图形,《新闻当事人》使用的图片中删掉这两处,并在熊猫右侧增加了人物名称、背景图片和竹叶图案。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的节目中使用原告作品,进行修改后公开,且没有署名、没有支付报酬,其行为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权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阳女士没能举证证明她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金额。根据法律及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时间和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法院酌定赔偿数额8000元。
4月23日,法院一审判定《新闻当事人》节目所属的湖南某频道及湖南某娱乐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阳女士8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且声明内容需经高新区法院审核。判决从宣判之日起15天后生效,目前《新闻当事人》方面还未提出上诉。
“目前,侵权的行为表现方式多样,通过网络刊载的作品留存时间可能相对短暂。因此,知识产权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固定侵权。可以通过公证、保全,或者自己拍照、等手段,保留,方便此后的。其次,在后续过程中,方可以向侵权方发出停止侵权的请求,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协商不能,方可以向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该案承办曾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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