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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公积金新规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用公积金首付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8-7-23 16:05:52 人气: 来源:

  公积金的提取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该通知。

  通知指出,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据了解,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据了解,2013年2月,青岛市已下发通知,就职工提取公积金交付经适房首付款进行试行,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记者对比发现,此轮下发通知与此前试行办法内容一致,根据通知,该有效期至2019年3月4号。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还有在建未配售的经适房项目33个、房源5315套,待项目达到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另行发布销售公告。在新规的时效期限内,购买上述这些房源的职工,可以享受此次新规的利好。依据《青岛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岛市今后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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