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须同时具备下列认购条件(认购条件随城市发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发布):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按有关自行确定);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按有关自行确定)。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审核证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审批的制度。其申请、审批程序为: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向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书面申请和居住地户口证明、家庭主要身份证以及单位或居委会、办事处(镇)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证明,并填写《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定期将《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登记表》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呈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15日内完成对申请情况的审核;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公示无的,由申请人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或经济适用住房租赁通知单和《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登记表》到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单位办理购房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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