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买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起诉,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房人又起诉索赔房屋升值所致差价。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支持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韩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卖给王某,后又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购买未满5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上市交易和过户,法院遂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要求王某腾房,却又被王某起诉。王某称,房价上涨,韩某因加价不成才的,现在房屋已具备交易条件,韩某应赔偿房屋升值导致的差价。但韩某不同意,仅愿退还王某所交购房款。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韩某承诺房屋满5年后将房屋过户给王某,若到期不能过户,视为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可见,双方均知晓房屋性质,都存在主观。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买卖关系中占主动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未认真审核房屋性质,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售房人韩某承担70%的责任,买房人王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对该房屋在合同无效时的市场价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房屋差价,按责任比例判令韩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夏文慧特别提示:买卖二手房屋时,务必严格审屋性质,购买违反国家政策的房屋存在很大风险,将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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