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13 来源: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5492 双击鼠标滚屏
一年来,全市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以“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为抓手,聚焦食品安全问题,大力开展监管执法,共立案查办食品案件511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83份,查获不合格食品201品规,货值84.6万元。向机关移送涉刑案件3件、案件线起。现将其中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十起食品安全违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2017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张家界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同乐玛卡脑质量可疑,遂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该批玛卡脑货值13600元。2017年5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市。截止目前,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9人,捣毁生产、销售19个,查获添加有他达拉非成分的食品“同乐玛卡脑”3万余包,包装盒2000余个,加工设备、会计账目若干,他达拉非原料药130千克,其他原料药中间体300千克,缴获各类产品200余万份,涉案价值上亿元人民币,涉及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上海、山东、新疆等11个省市。检察机关对抓获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诉,已一审判决30人。
2019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款第(一)项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20.4万元。
2018年1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机关对李某生产食品等产品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一办公室木桶中发现存放有1袋白色粉末物质,当事人称该白色粉末为他达拉非,现场称重为5.13千克,执法人员当场实施并抽样。经检验,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2018年2月24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市,市当日予以立案。经查,李某生产了添加有药品“他达拉非”的食品“复合玛咖精片”18盒,货值金额6624元。
2019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款第(一)项的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张某在慈利县某乡镇街道从事猪肉销售活动,其销售的猪肉均没有进行检验检疫,也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证明,构成经营未按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其未经检疫猪肉16.5千克;2、处罚款10万元。
2020年4月,桑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桑植县某米店经营的“御品香米”(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9年7月21日,保质期:6个月)4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证,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米30袋,销售价格为45.00元/袋,已销售26袋,获违法所得117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过期大米4袋;2、违法所得1170元;3、罚款9.9万元。
2020年2月,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对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牛奶味草莓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样品经慈利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检测,发现该批草莓中的农药残留(敌敌畏)超标,确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的有关。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在草莓(牛奶味)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10天后开始采摘,采摘量为90千克,全部在该合作社草莓园边就地销售。销售平均价为50元/千克,销售收入45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该批农产品;2.违法所得4500元;3.罚款5000元。
2020年4月,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蒋某在慈利县零阳镇北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制作油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外包装袋上无标签。经查实,2020年4月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吴师傅”(微信名)处订购食品添加剂(泡打粉)200包,购进单价10元/包,购进金额2000元。截止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添加使用上述泡打粉4包,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台账,故营业额及利润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对上述未使用完的泡打粉依法实施。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已的食品添加剂;2、罚款1万元。
2020年2月,慈利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慈利县某酒坊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抽样米酒“甜蜜素”项目不梦见大海涨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了50千克该批检验不合格的米酒,抽样2千克,销售给消费者48千克,获利共计500元。该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甜蜜素0.35千克、违法所得500元;2、处罚款9500元。
2019年6月,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检出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当事人为了使豆芽生长快、卖相好,凭个人经验添加“护芽使者”、“护芽水”和“消毒粉”等。至检查之日止,销售上述豆芽3065千克,销售价格2.4元/千克,获取违法所得73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一)项的,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已查扣的上述“护芽使者”52袋、“护芽水”114支、“消毒粉”4袋;2、违法所得7356元; 3、处罚款2万元。
2019年5月,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贸市场内的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未获备案而开展食盐批发活动。该局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违法所得571元;2、处罚款9429元。
2019年6月,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罗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蓝莓李果”包装标注:蓝莓、张家界特色小吃,其实际是广东众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蓝莓味的李果食品,并不是蓝莓和张家界特色小吃。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从生产厂家购进上述“蓝莓李果”300盒(200克/盒),至检查之日止已经销售143盒,余157盒,获违法所得7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款的,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已的“蓝莓李果”157盒;2、违法所得715元;3、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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