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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桑植县:面条汤里加“香粉” 早餐店老板为啥获刑?

类别:张家界美食 日期:2018-3-21 1:25:05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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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近日,张家界桑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佘某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宣布令,三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日,张家界桑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佘某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宣布令,三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被告人佘某某经营早餐店多年。自2014年10月份以来,佘某某多次在当地澧源镇大市场一楼张某某、陈某某夫妇经营的香料行购买用罂粟籽加工磨成的“香粉”作为食品添加剂,将“香粉”加入面汤,提升面汤的口感和香味,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食用。

  罂粟含有吗啡等成分,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隐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作用。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等。消费者如觉得吃的火锅、卤水和汤料可疑,注意保留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之犯罪的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表现,对于符合刑法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令,其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上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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