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18世纪中国皇朝的观点始终是把“光棍”这样一种无依无靠、游手好闲、成天混迹下层社会的无赖男子,一律视为当时可能引发犯罪与社会乱象的;然而,县官在案卷记录中,有时仍会将误闯大祸的倒霉男子,描绘为悲惨辛酸、穷困潦倒的可怜模样,以呈现当时乡村社会生活艰辛乃致铸成失意男子家毁人亡、最终只能沦为光棍的。
当时的社会,正值全国为了日益增多的犯罪争论不休之时,此种描绘中国社会根底制度遭受的图像,不仅人们的亲身经历之记忆和切身情感,也同时显露出当时经济状况已对家族稳定与社会秩序造成颇为严重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学的文献当中,犯罪与人口统计学之间的相互联结关系,已获得充分的发展和讨论。尤其在与18世纪中国相关的议题,犯罪与人口统计学的研究已整理爬梳出一个前后融贯且相互一致的结论:
相较于其他年龄与性别,年轻的男子不管是作为被害人或加害人,都在很大的比例上参与或涉及犯罪。
当时的雍正与乾隆,可能还未具备了解犯罪节节攀升背后之动态因素的现代社会学知识,但他们却很敏锐地嗅出社会秩序的可能祸因。也因此,我们将毫无意外地发现,当18世纪人口大量增加使得年轻男子的绝对值位次剧增之时,中国的们把那些与日俱增且引人忧心的社会,归咎于那些日益增长且被指为犯罪遽升之的光棍、无赖、游民以及具有犯罪倾向的男子。
从而,尽管人们打从宋代以来就在中文白话中将“光棍”一词指称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男子,但在18世纪讼案审判的论述当中,“光棍”这词已转而成为“犯罪”的同义词。且在明代之前,“光棍”这词就已和犯罪活动扯上边。
例如,DavidRobinson在其关于明代犯罪的研究当中,就指出当时的社会观察家已运用“光棍”及“喇虎”来形容一带参与抢劫、与等帮派份子。与此相似的是,依照清朝的文献资料,凡是从事、“诈骗、等事的无赖,一般均可称为光棍”。
任何解甲归乡的士兵、无处可归的游民,以及其他“不务正业”的边缘化人物,凡使用或来诈骗或善良老百姓者,都算是所谓“光棍”。
此外,虽然在清律中,对于“光棍”一词的内涵,还没有像现代()法以明确定义界定法律概念的相对应措施,但在18世纪前的法律论述里,“光棍”这词的定义,就已被赋予与身体上等特征,并经常与性犯罪相联结。可以说,即便在中缺乏正式的定义,光棍这概念,仍已紧密地镶嵌在18世纪清代的法律语调(legalparlance)中。
有趣的是,乾隆与雍正,一方面设定了犯罪问题中关于光棍的缺陷议题的讨论框架,另一方面,也以保守价值与峻法专治光棍的措施作为因应之道。
此种结合上规劝、性辞令与严厉之惩处的做法,很快地便显露在对于的提倡以及对性犯罪之等等措施上。
近年来,苏成捷有关性犯罪的研究,增进了我们对于清代律典以及清帝国如何看待光棍等重要问题的理解;通过其对、同性恋、妇女地位以及罪等的重新,苏成捷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
将对于光棍案例节节攀升的考虑,置于考察18世纪中国性犯罪研究的中心。其将当时“乐户”阶层的解放,联系到人们关于性行为的广泛考虑、对于女性的,以及对于“无依无归的”的恐惧。
苏成捷机敏地出清代中国的讼案审理与清帝国对于社会秩序的关切,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所存在的复杂互动关系。
“对于性欲与性事在规训方面所作的革新,反映出其对社会与人口变迁在最高层次上所具有的与涵义之深层忧虑。”
其在探讨异性恋与同性恋者的案例中指出:“典型”的者,极其符合人们对于的刻板印象。尽管在另一方面,苏成捷也睿智地承认其所审视的案件未必能够当作社会现实中的代表案例,但其在研究上的发现,确已带来某些关于清代中国罪的有趣提问。
至于戴真兰最近的研究,则同样借助苏成捷所使用的那一批档案汇编;她的研究,对在18世纪的形象,以及官员在性犯罪与等问题上惯常使用的辞令,都提出了质疑,从而引起相当多的关注。
通过妇女在情操与感受等议题,戴真兰细致地在国家政策中抱持怀疑态度的价值判断与辞令中反对同女的立场间两相权衡,进而考察那些使措施得以获得实施,并成为等实践背后的复杂运作,并呈现了种种相互歧异与彼此冲突的不同利害关系。
妇女、贵妇也疯狂县官、地方精英、家长与丈夫这些人对于性犯罪以及对于社会秩序之观感,都经常存在着与截然不同的看法。
那些性与性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只遭受到陌生人的,就连那些她们认识的人们,尤其经常是自己的邻居或亲戚,也都一致地她们”
尽管戴真兰对于典型案件中的者所做的描绘,并不符合18世纪时普遍流行的论调,但其观察仍旧与另一篇关于18世纪中国的研究相一致,并和当前认为性犯罪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往往相互认识的观点若合符节。
有趣的是,纵使苏成捷和戴真兰对于性犯罪的加害人有着全然相异并且互相冲突的观察结果,但两者却都使用了同样一套涉及18世纪婚姻与性之死刑案件的档案: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
事实上,要如何“在呈控的案件中,挖掘出性犯罪背后的社会实像”,仍是研究上始终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位学者,能就其抽样分析现存案件的代表性问题,提出一个充分而细致的论证和判断。
尽管过去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曾经尝试过对成千上万的现存案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在清帝国辞令中对光棍加诸乡村社会秩序之与妇女之重要性的强调,以及犯罪的社会实像之间所存在的显著的不一致性,确实引发了某些有趣的问题。
假若现实社会中的性犯罪或案件确有明显那些遭受起诉的典型案件,那么社会精英和普通老百姓对于之犯罪活动的关切和恐惧又是如何出现的呢?
难道被视为性犯罪中之者的光棍,已是最高审判官员在“犯罪心理剖析”过程中的既定产物?或者说,清代中国的案件,与其他社会的案件相当地不同?
要是社会上总将特定的眼光和污名投射在罪的被害者身上,那么要系统性地研究这种类型的犯罪,也将会相当地困难。
有一件事倒是相当清楚:尽管某些案件支持了清帝国对于犯罪的理解,某些案件则与的理解正好背道而驰,那些终日将犯罪案件的处理作为例行性事务的地方县官,对于案件的再现与现实中案件间的落差,肯定有着最为精辟且独到的观点。
正如同戴真兰所观察到的情形,不论这些县官最终或起诉了哪些人,“其所到的,乃是一个全然不同于手册中所想象的那种社会”而不论社会现实中的犯罪会是哪个样子,地方县官在履行其讼案审判义务之时,也往往无惧于面对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直接挑战帝国对于社会实况的错误认知。
事实上,帝国对于社会失序的,在18世纪的中国并非罕见之事。正如孔飞力在其考察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人们对巫术恐惧事件并分析相关讼案审理经过背后运作的经典著作所的情形:
同样,孔飞力对间之沟通、社会动荡之以及讼案审判中运作所作之考察,不仅贴切于本文所做的研究,也为笔者提供了一个具有性的联结。依照孔飞力的观点,“当我们在解读每一个因事件而产生的文件(不管这文件是关于税收的例行公文,或是关于叛乱的紧急奏报)时,都必须既把它们当作对外在现实的描述,也把它们视作文件作者基于上需求所作之反映”。
与其观点相似,我也认为死刑案件的记录并非仅是例行公事,还包括了官员们在面对社会失序时所作的令人忧心的观察报告。身处维持秩序之前线的地方县官,通过死刑案件的呈报向上级长官发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根源远比辞令中所的情形更为复杂”的警讯。
然而,这些身处前线且比起上级更为了解社会的官员们,又如何能够公开地质疑对社会现象所预设的观感?毕竟,挑战上级官员的智慧可是风险极高的尝试,而要做此种冒险的行为,也必须要有相当的谨慎和细心才行。尤其是在已经清楚明白地表明其个人观点的时候,官员们更该谨言慎行。
尽管地方官员得以“应付地方上出现之问题”为由提议将该类议题纳入清律的增补和修法当中,这些法规仍旧和社会上普遍被接受且获得皇朝背书的观念相一致,亦即把光棍及其同类视为犯罪高涨的祸源。问题还是没有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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