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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重点3

类别:张家界人文历史 日期:2016-9-22 14:45:48 人气: 来源: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中央结算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央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2)真实性。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可按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

  三、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原则

  证券交易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即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1)集中竞价交易规则。(2)大宗交易制度。(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四、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而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五、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5:O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人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4)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六、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一)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作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二)做市商交易的特征

  (1)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七、融资融劵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八、委托指令的内容

  在委托指令中,不管是采用填写委托单还是自助委托方式,都需要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基本要求或具体内容,这些主要体现在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中。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九、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人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合法性,提高成交的准确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查验资金及证券。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人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因此,证券经纪商在受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时,要查验证实客户的资金及证券。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和正确的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验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十、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十一、我过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十二、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中央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为保证税源,简化缴款手续,现行的做法是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央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十三、股票爻易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股票交易的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主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股票或资金以备交收、股票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八个环节。

  十四、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1.股票非交易过户的类型

  (1)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

  (2)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

  2.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

  (2)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3)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留存。

  (4)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5)按照中央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央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央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6)收市后经办人将客户留存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7)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五、证券委托的形式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是通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进行的,此时,投资者是证券经纪商的客户(下文中的客户即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代理买卖证券的投资者)。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一)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二)非柜台委托

  (1)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传真委托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内容后,采用传真的方式表达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后,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

  (2)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这里的自助方式是自助终端委托,即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电话自动委托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客户通过普通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3)网上委托。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十六、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一)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二)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一)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

  股价指数是衡量股票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的尺度,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状态的灵敏信号。

  股价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或市值与某一基期的股价或市值比较的相对变化值,用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二)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和方法

  股价指数的编制分为四步:

  第一步,选择样本股。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编制股价指数的样本股。样本股可以是全部上市股票,也可以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样本股的选择主要考虑两条标准:一是样本股的市价总值要占在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市价总值的大部分;二是样本股票价格变动趋势必须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总趋势。

  第二步,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通常选择某一有代表性或股价相对稳定的日期为基期,并按选定的某一种方法计算这一天的样本股平均价格或总市值。

  第三步,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并作必要的修正。收集样本股在计算期的价格,并按选定的方法计算平均价格或市值。有代表性的价格是样本股收盘平均价。

  第四步,指数化。如果计算股价指数,就需要将计算期的平均股价或市值转化为指数值,即将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定为某一常数(通常为10、100或1000),并据此计算计算期股价的指数值。

  (三)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产品开发服务的公司。

  (1)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沪深300指数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权益转移至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中证规模指数。中证规模指数包括中证100指数、中证200指数、中证500指数、中证700指数、中证800指数和中证流通指数。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指数系列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其中最早编制的为上证综合指数。

  (1)成分指数类。

  ①上证成分股指数。上证成分股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上证30指数进行调整和更名产生的指数。

  ②上证50指数。2004年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证50指数。上证50指数根据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对股票进行综合排名,从上证180指数样本中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通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情况。

  ③上证380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发布上证380指数。上证380指数样本股的选择主要考虑公司规模、营利能力、成长性、流动性和新兴行业的代表性,侧重反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盘股票的市场表现。

  (2)综合指数类。

  ①上证综合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1年7月15日起编制并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它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②新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简称“新综指”,指数代码为000017,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新综指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样本股票的总市值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1)样本指数类。

  ①深证成分股指数。深证成分股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

  ②深证100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年初发布深证10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分股的选取主要考察A股上市公司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两项指标,从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A股数为权数,采用派许综合法编制。深圳100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成分股。

  (2)综合指数类。深证系列综合指数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行业分类指数、中小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新指数、深市基金指数等全样本类指数。

  4.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主要股价指数

  (1)恒生指数。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起编制公布、系统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行情变动最有代表性和影响最大的指数。它挑选了33种有代表性的上市股票为成分股,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2)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银行于2001年10月3日推出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综合指数包括2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并分为两个独立指数系列,即地域指数系列和行业指数系列。

  (3)恒生流通综合指数系列。恒生流通综合指数系列包括恒生流通综合指数、恒生香港流通指数和恒生中国内地流通指数,于2002年9月23日推出,以恒生综合指数系列为编制基础,与恒生综合指数相同,有200只成分股,并对成分股流通量作出调整。各成分股占指数的比重均调整至不超过15%。恒生流通综合指数系列以2000年1月3日为基期,并以2000点为基值。

  (4)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于2003年1月20日推出。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由恒生50、恒生香港25和恒生中国内地25组成,这3只指数分别为恒生流通综合指数、恒生香港流通指数和恒生中国内地流通指数属下的分组指数。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以每只成分股的流通市值计算,流通股份的定义及个别成分股的流通系数均与恒生流通指数系列相同,指数中各成分股占每一指数的比重不超过15%。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的基日为2000年1月3日,基值为2000点,成分股调整周期为半年。

  (5)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目前发布的股价指数中,以发行股数加权计算的有26种,包括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未含金融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和电子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还有22种产业分类股价指数、与英国富时(FTSE)共同编制的台湾50指数以及以算术平均法计算的综合股价平均数和工业指数平均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5.海外上市公司指数

  2004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简称“CBOE”)的全资子公司CBOE期货交易所(简称“CFE”)推出CBOE中国指数,并以该指数为标的推出CBOE中国指数期货,还计划推出中国指数期权(CX)。

  (四)海外国家主要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

  (1)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指数。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指数是世界上最早、最享盛誉和最有影响的股票价格平均数,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现在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实际上是一组股价平均数,包括5组指标:工业股价平均数;运输业股价平均数;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股价综合平均数;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

  (2)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FTSE100指数)。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也译为“富时指数”)是英国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原由《金融时报》编制和公布,现由《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共同拥有的富时集团编制。这一指数包括三种:一是金融时报工业股票指数,又称“30种股票指数”;二是100种股票交易指数,又称“FT一100指数”;三是综合精算股票指数。

  (3)日经225股价指数。日经225股价指数是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和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最初根据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价,称为“东证修正平均股价”。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道·琼斯修正指数法计算,指数也改称为“日经道式平均股价指标”。1985年5月合同期满,经协商,又将名称改为“日经股价指数”。现在的日经股价指数分为两组:一是日经225种股价指数;二是日经500种股价指数。

  (4)NASDAQ市场及其指数。NASDAQ的中文全称是“全美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于1971年正式启用。它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将美国6000多个证券商网点连接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美统一的场外二级市场。1975年又通过立法,确定这一系统在证券二级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NASDAQ市场设立了13种指数,分别为:NASDAQ综合指数、NASDAQ-100指数、NASDAQ金融-100指数、NASDAQ银行指数、NASDAQ生物指数、NASDAQ计算机指数、NASDAQ工业指数、NASDAQ保险指数、NASDAQ其他金融指数、NASDAQ通信指数、NASDAQ运输指数、NASDAQ全国市场综合指数和NASDAQ全国市场工业指数。

  十八、沪港通的概念及组成部分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沪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港股通。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十九、沪港通股票范围及投资额度的相关规定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管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表示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盘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以及同时在沪港上市的A+H股。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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