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田旭辉)近日,广西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城县新华书店原经理、董事长苏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85.8万元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查,广西某图书有限公司、广西新华某教育图书贸易有限公司为扩大教辅材料的销售,获取更大利润,在向书店推销教辅材料过程中,以教辅材料的销售码洋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返点”给新华书店领导个人作为感谢费。2011年至2014年期间,苏某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新华书店、柳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自己负责书店全面工作,分管书店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图书公司“返点”回扣人民币共计132.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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