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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数字报

类别:张家界新闻 日期:2018-5-5 14:53:19 人气: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 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和惩决定,请示、报告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不适用本。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程序完备、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

  第七条 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备案。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办公厅(室)和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厅(室)或者工作部门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负责起草。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起草。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性审查。未经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材料应当符合前款(一)、(二)、(三)、(四)、(六)项的。

  第十七条 办公厅(室)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文种、格式、文字表述以及材料是否齐全等先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请批转至本级法制机构进行性审查。报送材料不合格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通过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另有的,从其。

  第二十 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向社会公开。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第四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有违反本第十一条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交上年度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决定。

  (一)内容、仍然适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替代,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和复核,制定机关和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的,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市人民令第151号发布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同时废止。

  

关键词:文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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