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在传统上一直是文学研究与文学中的一个概念。如果要中性地界定这个概念,可以说“文本”是书写作品之言辞的实际表达,或者是被研究者和家选择来作为分析对象的特定作品。但是,“文本”成为文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1950年代文学理论中出现的“新”(New Criticism)、1960年代与1970年代出现的“结构主义”(Structuralist Criticism)有着很大的关系。
传统的文学理论家和家认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作品”,其形式和意义都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词语媒介赋予的。1950年代在英、美出现的“新” 派,试图建立评价文学作品的科学、客观的体系。他们把传统中作者、读者、现实这三个“非客观的”要素从“作品”中去掉,只剩下存在、可以进行科学、客观分析的“文本”,强调只应当关注“文本”本身,主张对文本中的文字进行“细读”(close reading),从语义学和语言结构的相互关系中去发现文本的深层意义与整体形式。
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出现的一些法国结构主义家(尤其以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为代表)把文学作品非个人化,认为它不是“作品”,而是一种非个人化的“文本”,它所表明的是被社会惯例称为的“写作”或“书写” (Writing)。因为“作品”有“作者”或主人,而“文本”则没有作者或主人,只有在语言情景和阅读活动中才能被体验到,“文本”具有一种的、无中心的和没有终结的结构。在他们看来,“作者”只是一种中介,其写作行为是把先在的语言和文学系统的各种要素与符码转变成特定的“文本”。“文本”在形式上和语义上都是具有系统性的“编码”,读者对“文本”的阅读则是一个“解码”的过程,也是“意义”得以产生的过程。在这种理论影响下所出现的“文本” (textual criticism),成了20世纪文学理论和的一个分支。它通过比较分析所有现存的手稿或印刷文本,试图建立最为精确和“科学”的对书写作品的看法,确立评判文学文本的原则和程序,以便根据这些原则和程序去重构文本的意义,消除在阅读和解释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与。文本改变了传统文学注重作品与作者之间关系的惯例,摈弃“文本”之外一切社会的、伦理的、的、意识形态的因素,只关注“文本”自身,并把“文本”看成是一种独特的结构,致力于和描述“文本”的作用与功能。
在当代文化研究中也经常使用“文本”这个概念。英国文化理论家利维斯(F.R. Leavis)开创的文化研究的“利维斯学派”(Leavisism)关注文化的与社会维度,反对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文明及其在文化上产生的后果,主张通过对文化文本的“精读”和援引来进行文化。在利维斯的影响下,霍加特(Richard Hoggart)、早期的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霍尔(Stuart Hall)等人都受到过文本分析的影响。同时,他们也吸取过结构主义理论的某些和方法,认为摄影、电影、服装、时尚、音乐、建筑、等非语言的文化形式,都可以被看作是文化研究的不同“文本”,可以作为文化分析的具体。
1970年代中期以后,以法国理论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向以晚期的威廉斯为代表的“文化唯物主义”注重文化研究中的社会学、民族学、亚文化和文化制度分析的倾向发起了挑战。德里达在《论文字学》(Of Grammatology)里明确提出“文本之外别无他物”,认为构成“文本”的符号不是用来再现自然或外部世界,它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在单一的文本之外不存在“真实世界”。“文本”的“意义”是由各种“文本”之间相互联系的关系决定的,因为“文本”的线索或痕迹不可避免地会跨越单一文本而相互交织在一起,一切意义或思想都要通过“文本”呈现出来。不同“文本”之间的交织关系,构成了在自身之外别无指涉的“文本性” (textuality),其中包括了文本符号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关系。所谓“互文性”,是指符号之符号之间交迭、延宕、换位的关系,或者是个别文本与其他文本所组成的难以分割的网络关系。文本的意义取决于在文本组成的复杂关系中如何确认和突显某个文本,以及读者在互文性关系中的阅读方式。与此同时,由互文性所决定的意义关系也是暂时的和多重的,它是一个永远无定形的不确定的领域。
后结构主义的“文本”理论,显然是要挑战受到形而上学、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或后殖义等思想影响的注重和意识形态维度的理论传统。从学理上看,后结构主义通过对“文本”的强调,试图消解语言符号本身的逻辑性、工具性和叙事性,突出语言符号的物质性和主体地位。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匿名用户
2019-07-08展开全部“文本”在传统上一直是文学研究与文学中的一个概念。如果要中性地界定这个概念,可以说“文本”是书写作品之言辞的实际表达,或者是被研究者和家选择来作为分析对象的特定作品。但是,“文本”成为文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1950年代文学理论中出现的“新”(New Criticism)、1960年代与1970年代出现的“结构主义”(Structuralist Criticism)有着很大的关系。
传统的文学理论家和家认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作品”,其形式和意义都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词语媒介赋予的。1950年代在英、美出现的“新” 派,试图建立评价文学作品的科学、客观的体系。他们把传统中作者、读者、现实这三个“非客观的”要素从“作品”中去掉,只剩下存在、可以进行科学、客观分析的“文本”,强调只应当关注“文本”本身,主张对文本中的文字进行“细读”(close reading),从语义学和语言结构的相互关系中去发现文本的深层意义与整体形式。
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出现的一些法国结构主义家(尤其以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为代表)把文学作品非个人化,认为它不是“作品”,而是一种非个人化的“文本”,它所表明的是被社会惯例称为的“写作”或“书写” (Writing)。因为“作品”有“作者”或主人,而“文本”则没有作者或主人,只有在语言情景和阅读活动中才能被体验到,“文本”具有一种的、无中心的和没有终结的结构。在他们看来,“作者”只是一种中介,其写作行为是把先在的语言和文学系统的各种要素与符码转变成特定的“文本”。“文本”在形式上和语义上都是具有系统性的“编码”,读者对“文本”的阅读则是一个“解码”的过程,也是“意义”得以产生的过程。在这种理论影响下所出现的“文本” (textual criticism),成了20世纪文学理论和的一个分支。它通过比较分析所有现存的手稿或印刷文本,试图建立最为精确和“科学”的对书写作品的看法,确立评判文学文本的原则和程序,以便根据这些原则和程序去重构文本的意义,消除在阅读和解释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与。文本改变了传统文学注重作品与作者之间关系的惯例,摈弃“文本”之外一切社会的、伦理的、的、意识形态的因素,只关注“文本”自身,并把“文本”看成是一种独特的结构,致力于和描述“文本”的作用与功能。
在当代文化研究中也经常使用“文本”这个概念。英国文化理论家利维斯(F.R. Leavis)开创的文化研究的“利维斯学派”(Leavisism)关注文化的与社会维度,反对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文明及其在文化上产生的后果,主张通过对文化文本的“精读”和援引来进行文化。在利维斯的影响下,霍加特(Richard Hoggart)、早期的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霍尔(Stuart Hall)等人都受到过文本分析的影响。同时,他们也吸取过结构主义理论的某些和方法,认为摄影、电影、服装、时尚、音乐、建筑、等非语言的文化形式,都可以被看作是文化研究的不同“文本”,可以作为文化分析的具体。
1970年代中期以后,以法国理论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向以晚期的威廉斯为代表的“文化唯物主义”注重文化研究中的社会学、民族学、亚文化和文化制度分析的倾向发起了挑战。婚外沉沦德里达在《论文字学》(Of Grammatology)里明确提出“文本之外别无他物”,认为构成“文本”的符号不是用来再现自然或外部世界,它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在单一的文本之外不存在“真实世界”。“文本”的“意义”是由各种“文本”之间相互联系的关系决定的,因为“文本”的线索或痕迹不可避免地会跨越单一文本而相互交织在一起,一切意义或思想都要通过“文本”呈现出来。不同“文本”之间的交织关系,构成了在自身之外别无指涉的“文本性” (textuality),其中包括了文本符号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关系。所谓“互文性”,是指符号之符号之间交迭、延宕、换位的关系,或者是个别文本与其他文本所组成的难以分割的网络关系。文本的意义取决于在文本组成的复杂关系中如何确认和突显某个文本,以及读者在互文性关系中的阅读方式。与此同时,由互文性所决定的意义关系也是暂时的和多重的,它是一个永远无定形的不确定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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