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政发〔2011〕14号张家界市永定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申购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在永定城区范围内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且户龄在两年以上;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购家庭在永定城区六个办事处均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购人家庭之间具有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非户主由全体家庭授权委托);
(二)申购家庭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
(四)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示的申请家庭的中低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或《低》;
(五)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示的申购家庭住房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
(六)申请家庭租赁私房,需提供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或租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租赁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证件如《证》、《残疾证》、《优抚证》等;
(八)原外地非农业户口家庭在永定城区务工已转为本地城镇户口的,应由原户籍所在地出示其住房情况证明;
(九)人户分离的申购家庭,应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购经济适用房,另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或单位出示其收入和住房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的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或家庭推举申购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购工作的受理、初审,召开社区居委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公示,公示无的家庭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初审时应对所有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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