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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7-11-11 20:16:02 人气: 来源: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确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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