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内,中标人须派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前往招标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现修改为“22.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中标人须派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前往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1条“23.1中标人应在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金和民工工资金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第三章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的“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和细则”的“价格分”评分项中:“投标报价得分=(参与评审价格/评标基准价)×15分”
(五)删除“第五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的“六、其他说明”中第五条“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实际养护工作数量超过招标总量3%(含)的(低于3%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后支付中标人实际增加养护数量所产生的养护费用(招标人将承担所有增加数量所产生的养护费用)。”
(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二开标一览表”中服务名称栏“城东新区东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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