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了一张美食券开开心心地去餐厅吃饭,服务员却说客流量太大不接受美团订单,这是什么道理?”说起前几天经历的一次不愉快消费,永康市民施女士满肚子委屈。
施女士说,清明小长假期间,她约了几位朋友出门逛街购物,到了饭点便在美团上搜寻美食。锁定某家小炒餐厅后,根据用餐人数拍下了一份108元的套餐券。
抵达餐厅入座后,施女士直接向服务员出示了美团订单,让其按照的菜品下单。怎料服务员却告诉她,适逢节假日,餐厅内客人较多,他们已经停止了美团订单消费,所有菜品都得依照菜单上的原价支付。
“你们的美团页面上没有说明节假日期间不能使用啊。”施女士当场打开网页仔细地看了一遍,确实没有任何相关的提示,“如果你们写明了这一条,我们或许就不会拍了。”
尽管施女士和朋友们,但该餐厅服务员始终以“约定俗成”的行业为由,他们使用美团消费券,“我们店的老客都知道,每逢节假日所有团购优惠就自动停止”。
事后,施女士越想越生气,认为商家没有任何理由美团消费,于是拨打12315投诉,要求。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商家联系,核实相关事实。商家承认施女士所言非虚,并解释说,节假日自动停止美团消费是许多餐厅的“”,大多消费者都心知肚明,他们也就没有再特别加以说明。经过协调,商家答应退回实际支付现金与美团套餐之间的差价68元。
对于商家的解释,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商家在美团上提供的套餐,应属含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商家应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商家没有对使用期限和价格予以说明的情况,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7项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团购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便利和实惠,也产生了许多消费纠纷,在团购前,消费者最好仔细阅读团购的相关注意事项,霸王条款、强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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