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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将于9月1日起实施

类别:张家界旅游 日期:2023-2-10 9:23:59 人气: 来源:

  金字旁的女孩名字记者从张家界市常委会于8月18日召开的《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以下简称“”)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有二十四条,重点从全域旅游发展、强化服务和保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权益等方面作出,由市第八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旅游业是张家界市的支柱产业,是推动全市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途径。在全面发展全域旅游、全力筹办首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之际,及时出台这样一部规范旅游市场活动、促进张家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张家界市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的保障。

  市常委会党组副、副主任陈红日,市常委会党组、副主任邓剑出席新闻发布会。(记者 高甜甜)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于2022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由旅游、市场监管、发改、、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发改、、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旅游新业态和在线旅游经营活动的监测监管。

  在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等旅游旺季,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执法行动。

  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可依据公共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管制需要,适时作出关停或者接待服务的决定。

  第市、县(区)人民推进智慧旅游体系建设。建立智慧旅游服务与监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将旅游项目、旅游经营企业及其职员、包价旅游合同、电子行程单、旅游消费信息、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数据纳入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经营者与旅游者权责明确、供需明晰、保障统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平台。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旅游项目价格成本调查,建立文化演艺、景区交通、景区景点等旅游项目成本监管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旅游项目的统筹规划,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旅业协会组织应当加业自律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旅业质量标准、优惠与折扣规则、竞争秩序、服务规范等行业经营行为公约和自律制度。旅业协会组织制订的自律公约、管理制度、行业服务标准等,按照协会章程的程序,经过旅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公开听证程序获得通过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七条自然人、企业法人注册、入股、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多家旅行社的,其中一家旅行社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关联社应当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人员,两年内不得享受各级各部门实施的扶持、励、评先及其他优扶政策。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方式向的中间人支付旅游佣金。旅游佣金需经双方合同约定,遵守行业自律规则,通过公对公账户结算,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旅游佣金给付比例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旅游佣金给付行为的自律和监督,建立旅游佣金给付目录体系。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服从行业管理和自律,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及有关部门为推进智慧旅游体系建设、规范和优化旅游市场、促进和引领旅游业健康发展所推行的。自觉使用旅游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存入质量金、购置符合的金履约保险产品、依法取得的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金数额的银行等方式中的一种存缴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委托,代替或者模仿旅游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安全风险确认等涉及旅游者重益的文书上签字。

  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在线上直接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公示业务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营业执照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旅行社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构、隐瞒信息。

  第十四条在本市执业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历史和旅游管理法规、政策、行业自律等内容的培训。非本市导游统一纳入张家界市智慧旅游监管系统。

  景区员由景区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旅业协会、景区所属经营主体联合培训。员仅限于本景区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和咨询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推进外语人才培养和储备制度,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充实外语人才库,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语种的外宾接待证。

  第十五条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不得组织开展包厢式购物活动。除以专程购物为旅游目的的旅游团队外,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购物环节或者活动时间,纳入旅程管理,并遵守下列: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且无需说由,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二)旅游道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安装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设备,完整记载并保存车辆运行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考量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多种主体的旅游需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方案等。

  高风险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控与防范,实行项目经营者强制保险,鼓励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销售旅游项目,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相互削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不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结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其资质、经营项目、旅游消费、旅游合同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纳入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旅游道运输经营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兜售商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佣金,是指旅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旅行社等中间人的报酬。

  包厢式购物,是指旅游经营者以休息、听课、体验等名义或形式,将旅游者带入、封闭(类似包厢式)的房间内,通过虚构事实或扩大商品用途、功效等方式,实施“式”虚假宣传,、、或旅游者购物消费的商品销售模式。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人员是指关联企业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同城转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将已经签订旅游包价合同且游览活动行程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旅游者,转交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旅行社业务经营者承担旅游接待服务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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