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以下简称《》)。该明确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此外,在上市转让中明确了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本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不一致的,以本为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根据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有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特作如下: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四)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一)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二)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一)购房人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二)驻石部队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程序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相同。销售价格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购房人以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四)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需要上市交易的,执行《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
(八)本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不一致的,以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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